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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九条、高层建筑应当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扑救场地 消防车通道与高层建筑之间、消防扑救场地上空,不得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第二十条,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第二十一条、高层建筑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积极推广采用不燃,难燃材料。禁止采用易燃材料及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第二十二条。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歌舞厅、夜总会,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设在1.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在安全出口处安装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第二十四条,高层公共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 共用各方应当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确定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与其他单位共用高层建筑的单位,将自己专用部分出租 发包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协助承租人.承包人 受托人与其他共用人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时,建筑物共用各方应当配合,接受防火检查和巡查。保障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维护费用。联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参加消防演练.高层建筑共用各方不得妨害其他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不得妨碍消防设施使用。发现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高层建筑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高层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 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行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规划,设置停车位时 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设置明显标识 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占用人纠正。拒不纠正的 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保持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 疏散通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应当设置禁止占用、遮挡和正确使用的标识、第二十九条.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修、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给水管道老化影响使用的 供水单位和企业应当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第三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确因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第三十二条.高层建筑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四 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第三十三条.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宾馆 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厨房烟道。燃气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对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内的使用人每日离开使用场所前应进行防火自查.检查煤气.电源是否关闭及是否遗留火种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 值班人员应当熟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第三十八条。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 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函告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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