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火灾救援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灭火救援预案的演练,熟悉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的内外环境。并不断完善预案、第四十一条 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当自地上第三层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6m的第二层起按照下列标准逐层设置救生缓降器,一,办公楼。综合楼,教学楼,医疗建筑、宾馆,公寓,集体宿舍 高层住宅和火车站 汽车站,航站、港口建筑的候车 机.船,场所等.每层每500m2设置1具,二,商业场所,人员密集型工业建筑。每层每300m2设置1具,三,公共娱乐场所,每200m2设置1具、第四十三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倡导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自备救生绳。口哨 手电筒等自救工具 第四十四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后。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并尽可能告知火情和联系方式。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第四十五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高层建筑管理人必须立即开启固定消防设施、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初期火灾扑救,协助公安消防队做好火情侦查,人员救助,火灾扑救、秩序维护等工作.第四十六条.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发生火灾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熟悉火灾现场情况的人员应当向灭火指挥人员报告火灾现场情况。火灾现场总指挥由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 其作出的相关决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