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施工监理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招标及开工前准备工作,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经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应当由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不合格的,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和用于工程,第三十六条,监理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隐蔽工程 分项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当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的、签发工程认可书.不合格的 下达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整改,第三十七条.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以后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定,第三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以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第三十九条,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执行付款审核签认制度、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支付.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阶段施工进度计划。监督工程施工进度,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每月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月报。及时报建设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第四十三条,监理业务完成后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监理档案。监理档案应当包括被监理单位申报的技术文件,监理单位向被监理单位发出的指令通知及内部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