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施工监理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招标及开工前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经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应当由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和用于工程,第三十六条,监理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当在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的.签发工程认可书 不合格的。下达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 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整改,第三十七条,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以后.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定 第三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以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 施工单位应当执行.第三十九条。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执行付款审核签认制度、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 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支付、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阶段施工进度计划 监督工程施工进度、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每月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月报 及时报建设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第四十三条、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监理档案.监理档案应当包括被监理单位申报的技术文件,监理单位向被监理单位发出的指令通知及内部工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