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理合同与项目监理组织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选择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第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方参加投标,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二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 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四.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五,违约责任.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 工程监理费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计取.列入工程概、预,算,使用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及其他涉外工程项目 其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国际惯例,在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对应当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工程,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建设单位要求,组成由1名总监理工程师及若干名监理工程师参加的监理机构,具体监理该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 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第二十五条,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建设单位应当为监理单位提供办公、交通。通讯等便利条件。第二十六条 建设监理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 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 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三.按照建设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进行建设监理.四,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意见,五。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复制件,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监理规划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监理工程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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