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理合同与项目监理组织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保密.抢险 救灾等特殊工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选择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全部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主投标方、由主投标方代表合作方参加投标,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二。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四.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五.违约责任,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一条.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工程监理费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计取,列入工程概,预,算、使用国外贷款 赠款 捐款及其他涉外工程项目,其监理酬金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国际惯例 在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对应当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工程、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建设单位要求,组成由1名总监理工程师及若干名监理工程师参加的监理机构、具体监理该工程项目.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领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投资 进度和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承担核定专业的监理业务。第二十五条。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为监理单位提供办公 交通 通讯等便利条件,第二十六条、建设监理合同签订后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三,按照建设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 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意见,五,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复制件,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监理规划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监理工程师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