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随着杭州住宅建设规模的扩大、为满足居民生活的需求 杭州市建委和规划局先后于1990年4月试行 杭州市居住区规划定额指标,送审稿,2004年修订,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 2007年颁布,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同时规划部门在2007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的基础上、编制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各专项规划.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 特修订,杭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同时根据专项规划以及各行业部门的发展规划、新制定.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对各类公共设施进行贯穿城市级、居住区级的立体网络建设,对各层次指标进行分级设置。由于城市公共设施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均是以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且设施的类别基本相同。只是有等级上的差异.因此,将二个规定合并在一起是合理可行的.1、0、2本规定中城市公共设施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新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划要求.配套标准和建设程序同步配套建设,旧区改造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可以本规定为参考、考虑到旧区的实际困难各有不同、因此改造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差别配置、但用地面积不得小于现有面积或不得小于单元控制性规划中确定的面积 已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改造和补充为主,采用新建,改建.置换 租赁、共享等多种手段.逐步提高与完善,1、0.3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是基本国策,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地下和地上空间,在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商业与住宅,商业与文化.文化与体育等可相互结合。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采用建筑综合体的布置形式,以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留出更多的地面空间建设绿地 创造高质量的居住环境,1 0 4城市级公共设施一般分市级。区级公共设施、对应的行政辖区为城市。区、对应的规划层面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外围独立城市组团或较为独立的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 距离城市公共设施较远且相对独立。无上级设施可以依托,因此需相应配备城市组团级公共设施或片区级公共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居住区。基层社区可与街道。社区居委会的行政辖区相对应.居住小区没有对应的行政辖区.一个居住区可以划分为2,3个居住小区.在规划层面上 居住区、居住小区可与规划管理单元,规划管理小区相对应,居住区的规模,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定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万人。这与杭州市的街道行政辖区的人口以及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人口是相对应的、居住小区的规模 国家标准规模定为10000.15000人,是以一所小学服务人口为标准。而根据现行的教育政策,小学实现规模化,杭州市的小学建设规模为24、36班。因此,核定居住小区的规模为5000、7000户 15000,20000人,和小学服务人口相对应,规划管理小区的划分也应与此规模相对应。基层社区规模 1500 2000户,平均1750户.主要是根据2001年1月杭州市委 市政府 关于强加城市社区建设若干意见.中所规定社区一般规模1500 2000户的原则。相当于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 居住级的规模分级与规划组织结构是既相关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居住区规模分级是为了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设施 以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是综合配套意义上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与实际开发中的地域概念.如小区,花园、街坊等、有区别.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是包括配套涵义在内的规划组织结构形式,属规划设计手法范畴,在满足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条件下,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划设计手法和多种类型的规划组织结构,杭州市的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和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形式,1。0,5城市级公共设施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中的分类方法,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 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与国标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相比。杭州将.文化体育,项分解为、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两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娱乐休闲,体育强身的需求,并和专项规划及管理部门分类相对应、1,0.6将公共设施区分为公益性 经营性两类、主要是为了明确各类公共设施的基本属性。目的是在公共设施用地开发方法 建设主体不同的情况下.需要不同的规划配置方法.本规定以确保公益性公共设施的建设,落实公益性设施的建设标准为主 1 0,7将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列为控制性指标 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列为指导性指标。目的是确保公益设施的严格刚性管理和贯彻落实、增加经营性设施的市场调节的灵活性和弹性,经营性设施以核定该类用地的总量规模为主.1。0.8规划管理单元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平台、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落实于规划管理单元,从而保证公共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服务半径以及在规划管理单元内部适当调整的灵活性,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 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和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于因分期建设而滞后的公共设施用地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不得挪作他用、1,0.9公共设施的设置涉及面大 政策性强 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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