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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m 坑中坑除外.以及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基坑开挖深度,指设计规定禁止堆载范围外沿最高处自然地面至底板。承台、垫层底的深度.底板垫层底的深度指距基坑边1,0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底板垫层底深度,有密集承台或整片承台的。应算至承台垫层底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与拆除,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第四条 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 均不得超越红线。第五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 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第六条,有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建筑工程桩不宜使用预制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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