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m,坑中坑除外。以及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基坑开挖深度。指设计规定禁止堆载范围外沿最高处自然地面至底板。承台.垫层底的深度、底板垫层底的深度指距基坑边1 0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底板垫层底深度。有密集承台或整片承台的。应算至承台垫层底,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与拆除 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 土方挖填等内容,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第四条.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第五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 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第六条.有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建筑工程桩不宜使用预制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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