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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施工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相邻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要遵循、先深后浅,的施工顺序 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害,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当按建设部建质 2009,87号文件规定由施工企业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查,第十九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浙建建,2011 6号文件规定实行现场带班制度。定期对基坑施工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检查巡视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或监测数据达到报警限值时、应立即停止基坑的继续施工,会同建设、监理。设计、勘察、监测单位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既定方案实施.基坑施工应遵循 开槽支撑、先撑后控、分层开挖 严禁超挖。周密监测 的原则.不得超工况开挖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改进落后及不易掌控施工质量和安全的施工工艺,淘汰后注浆的打入式钢管土钉。禁止预应力管桩用于深基坑施工的塔吊基础。第二十二条,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 应按基坑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定对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进行实体检测及验收。检测要求见附表,合格后方可进入后续工程施工,第二十三条,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第二十四条,支撑拆除前应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或回填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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