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监测 监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委托深基坑工程监测。不得随意减少监测项目或改变监测方案。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二十六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 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需经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并严格按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当出现一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预警,进一步实时跟踪监测、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同时应在2小时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1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变大或基坑出现渗漏。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3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 松弛或拔出的迹象、4,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 周边地面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5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 并根据规范 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三 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对监测报告已经出现的报警限值,应立即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立即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查明原因,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