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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监测,监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委托深基坑工程监测,不得随意减少监测项目或改变监测方案,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二十六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 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需经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并严格按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当出现一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预警、进一步实时跟踪监测.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同时应在2小时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1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变大或基坑出现渗漏 流沙。管涌 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4,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 周边地面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5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 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 并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 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 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 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对监测报告已经出现的报警限值、应立即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立即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查明原因。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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