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监测。监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委托深基坑工程监测。不得随意减少监测项目或改变监测方案,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二十六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并严格按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当出现一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预警,进一步实时跟踪监测,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同时应在2小时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1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变大或基坑出现渗漏,流沙 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 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4,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 5。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并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对监测报告已经出现的报警限值,应立即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立即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查明原因.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