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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监测,监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委托深基坑工程监测.不得随意减少监测项目或改变监测方案、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二十六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 并严格按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当出现一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预警,进一步实时跟踪监测.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同时应在2小时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变大或基坑出现渗漏、流沙,管涌、隆起 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4、周边建 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5,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 并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 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 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 检查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 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对监测报告已经出现的报警限值 应立即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立即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查明原因,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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