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监测,监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委托深基坑工程监测.不得随意减少监测项目或改变监测方案.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二十六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 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需经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并严格按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当出现一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预警 进一步实时跟踪监测 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同时应在2小时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变大或基坑出现渗漏。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 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4,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5、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并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检查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对监测报告已经出现的报警限值。应立即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立即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查明原因 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