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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程勘察 设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按规范要求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 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地质勘察文件、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报告.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文件要求等制定设计方案,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工程地质条件,支护结构。施工要求,计算书。地下工程施工图。坑中坑。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基础 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第十条,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两家及以上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设计方案和论证纪要报我市建筑业管理局备案。经论证通过的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重新组织论证、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并出具施工图 深基坑工程施工图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规定进行 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排水对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第十二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 应当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 土钉的养护龄期和抗拔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在开挖深度范围属软土,IL 0 75,场地时.或在周围30米内有建筑物,10米内有主要交通道路及管线的深基坑支护工程 禁止采用单一的放坡或土钉墙支护形式。设计单位宜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等级提高一级.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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