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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 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恢复、有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补办手续.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违反第十七条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 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本条第、一 项、第 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 本条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一.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 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公路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拒不接受查处的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车辆 责令接受处理.待处理完毕后放行.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二、不使用罚款票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钱物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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