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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十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棚屋.摊点,市场、维修场,停车场,洗车场 加油站及其他类似设施,二。采矿、取土,挖砂.沤肥 烧窑,制坯 烧荒,挖沟引水.晒物。种植农作物及其他类似作业。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土,堆放物品。四.填塞 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五 车辆装载货物触地行驶或者抛 撒.滴 漏,六 擅自设置路障。七、其他侵占 毁坏和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 按规定缴纳赔,补 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十二条。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十三条 在公路上不得任意增设交叉道口 接道接坡。确需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规划的要求设计。修建。并保证公路排水畅通,对不按要求施工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停工,第十四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桥梁或者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领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指定路线,时间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单位和个人超限运输 需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缴纳赔。补 偿费,第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 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十七条、禁止在国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在省道和主要县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的。必须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指定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第十八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进行爆破 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采石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除前款规定外.在公路附近从事可能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的活动,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接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监管、第十九条 对国道、省道和主要县道穿越城镇的路段,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要求作出改线规划。规划方案经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在未完成改线工程前,原穿镇公路不得进行改建,第二十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收费设施,示警桩,测桩,隔离护栏等公路设施.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类非公路标牌。标志、必须符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设置的非公路标牌.标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进行制止和清理、公路标志,标线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统一设置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公路用地上的花草树木.不得任意砍伐,毁坏。确需更新砍伐的 应当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禁止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路肩上行驶和停车,第二十三条 利用贷款,集资,合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指定地点设置车辆通行收费站.机动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服从管理,并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发现公路路产被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理公路路产赔偿事宜.第二十五条。改建.扩建公路以及进行公路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遵守公路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保障车辆安全,畅通。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函告当地公安机关制定交通管理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监督,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监督.第二十六条 公路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的原路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原路产在建筑控制区以外需要改变用途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需改变用途的。其路产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二,利用外资 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扩建 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收费的、原路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价纳入投资 工程竣工后,仍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的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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