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十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设置棚屋、摊点,市场.维修场、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及其他类似设施.二,采矿、取土、挖砂,沤肥。烧窑,制坯,烧荒。挖沟引水、晒物 种植农作物及其他类似作业、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土 堆放物品,四,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五。车辆装载货物触地行驶或者抛、撒、滴、漏 六,擅自设置路障,七 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 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十二条,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或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十三条、在公路上不得任意增设交叉道口 接道接坡 确需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规划的要求设计、修建 并保证公路排水畅通、对不按要求施工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停工,第十四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桥梁或者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领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指定路线、时间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 单位和个人超限运输,需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 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 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十七条.禁止在国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 考试,在省道和主要县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的。必须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指定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第十八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进行爆破,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采石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除前款规定外,在公路附近从事可能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的活动.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接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监管,第十九条。对国道,省道和主要县道穿越城镇的路段,当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的 应当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要求作出改线规划、规划方案经省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在未完成改线工程前、原穿镇公路不得进行改建。第二十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收费设施,示警桩,测桩、隔离护栏等公路设施,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类非公路标牌。标志.必须符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设置的非公路标牌,标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进行制止和清理 公路标志.标线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统一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用地上的花草树木,不得任意砍伐、毁坏 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禁止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路肩上行驶和停车 第二十三条、利用贷款。集资。合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指定地点设置车辆通行收费站,机动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服从管理 并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发现公路路产被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理公路路产赔偿事宜.第二十五条,改建,扩建公路以及进行公路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遵守公路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保障车辆安全。畅通 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函告当地公安机关制定交通管理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监督。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监督、第二十六条,公路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的原路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原路产在建筑控制区以外需要改变用途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需改变用途的 其路产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二,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扩建 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收费的 原路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价纳入投资、工程竣工后 仍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的路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