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十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棚屋,摊点、市场,维修场,停车场。洗车场 加油站及其他类似设施,二,采矿、取土.挖砂,沤肥.烧窑,制坯、烧荒,挖沟引水 晒物,种植农作物及其他类似作业.三,排放污水 倾倒垃圾,废土。堆放物品 四.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五、车辆装载货物触地行驶或者抛,撒.滴,漏,六,擅自设置路障 七.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 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 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十二条、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 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所修建 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十三条,在公路上不得任意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确需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规划的要求设计.修建。并保证公路排水畅通。对不按要求施工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停工,第十四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 隧道,渡船限载 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桥梁或者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领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指定路线,时间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单位和个人超限运输,需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缴纳赔 补,偿费。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 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十七条.禁止在国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在省道和主要县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 考试的 必须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指定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 第十八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进行爆破,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采石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因抢险 防汛需要修筑堤坝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除前款规定外,在公路附近从事可能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的活动,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接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监管,第十九条.对国道、省道和主要县道穿越城镇的路段、当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的 应当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要求作出改线规划、规划方案经省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在未完成改线工程前。原穿镇公路不得进行改建.第二十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 涂改 拆除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收费设施 示警桩。测桩.隔离护栏等公路设施.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类非公路标牌、标志.必须符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设置的非公路标牌 标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进行制止和清理。公路标志 标线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统一设置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公路用地上的花草树木,不得任意砍伐.毁坏.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禁止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路肩上行驶和停车,第二十三条,利用贷款.集资,合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指定地点设置车辆通行收费站,机动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服从管理 并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发现公路路产被损坏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理公路路产赔偿事宜,第二十五条 改建.扩建公路以及进行公路维修的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遵守公路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保障车辆安全.畅通 对影响交通安全的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函告当地公安机关制定交通管理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路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的原路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原路产在建筑控制区以外需要改变用途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不需改变用途的、其路产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二。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收费的 原路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价纳入投资,工程竣工后,仍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的路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