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十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棚屋、摊点。市场,维修场.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及其他类似设施、二。采矿 取土。挖砂,沤肥,烧窑,制坯.烧荒,挖沟引水 晒物.种植农作物及其他类似作业.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废土.堆放物品,四.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五,车辆装载货物触地行驶或者抛 撒 滴、漏.六,擅自设置路障 七 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 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 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十二条、修建穿 跨 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所修建 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十三条.在公路上不得任意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确需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规划的要求设计 修建、并保证公路排水畅通,对不按要求施工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停工。第十四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 桥梁或者隧道内行驶 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领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指定路线.时间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 单位和个人超限运输,需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 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 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制造 修理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十七条。禁止在国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在省道和主要县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的.必须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指定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 第十八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进行爆破 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采石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除前款规定外.在公路附近从事可能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的活动,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接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监管、第十九条 对国道,省道和主要县道穿越城镇的路段 当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要求作出改线规划,规划方案经省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在未完成改线工程前,原穿镇公路不得进行改建,第二十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公路交通标志 标线.收费设施,示警桩。测桩.隔离护栏等公路设施、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类非公路标牌,标志.必须符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设置的非公路标牌,标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进行制止和清理、公路标志。标线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统一设置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公路用地上的花草树木 不得任意砍伐。毁坏.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禁止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路肩上行驶和停车.第二十三条,利用贷款、集资,合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指定地点设置车辆通行收费站 机动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服从管理,并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发现公路路产被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理公路路产赔偿事宜,第二十五条。改建.扩建公路以及进行公路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遵守公路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保障车辆安全。畅通,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函告当地公安机关制定交通管理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监督、第二十六条 公路新建 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的原路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原路产在建筑控制区以外需要改变用途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需改变用途的,其路产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二、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收费的,原路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价纳入投资 工程竣工后。仍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的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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