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十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棚屋。摊点,市场.维修场、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及其他类似设施,二。采矿,取土,挖砂.沤肥 烧窑,制坯.烧荒。挖沟引水,晒物、种植农作物及其他类似作业,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土,堆放物品.四,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 排水沟筑坝蓄水 设置闸门,五、车辆装载货物触地行驶或者抛、撒,滴、漏,六、擅自设置路障.七,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二条,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三条、在公路上不得任意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确需增设交叉道口 接道接坡的 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规划的要求设计.修建,并保证公路排水畅通 对不按要求施工的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停工,第十四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 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 桥梁或者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领取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指定路线,时间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单位和个人超限运输 需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十七条 禁止在国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在省道和主要县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 考试的 必须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指定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第十八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进行爆破 挖砂 取土,倾倒废弃物,采石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因抢险 防汛需要修筑堤坝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除前款规定外 在公路附近从事可能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的活动,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接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监管,第十九条、对国道。省道和主要县道穿越城镇的路段,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要求作出改线规划.规划方案经省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 在未完成改线工程前,原穿镇公路不得进行改建、第二十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收费设施 示警桩 测桩,隔离护栏等公路设施,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类非公路标牌.标志,必须符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设置的非公路标牌,标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进行制止和清理,公路标志 标线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统一设置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公路用地上的花草树木。不得任意砍伐、毁坏 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禁止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路肩上行驶和停车,第二十三条.利用贷款 集资,合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 隧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指定地点设置车辆通行收费站、机动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服从管理。并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 发现公路路产被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理公路路产赔偿事宜,第二十五条,改建.扩建公路以及进行公路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遵守公路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保障车辆安全。畅通 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函告当地公安机关制定交通管理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 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监督.第二十六条,公路新建 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的原路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 原路产在建筑控制区以外需要改变用途的 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需改变用途的。其路产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二 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收费的,原路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 作价纳入投资。工程竣工后.仍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的路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