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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十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棚屋,摊点。市场。维修场、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及其他类似设施,二,采矿 取土.挖砂 沤肥 烧窑,制坯.烧荒,挖沟引水 晒物 种植农作物及其他类似作业,三.排放污水 倾倒垃圾.废土,堆放物品。四.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 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五 车辆装载货物触地行驶或者抛.撒.滴。漏,六,擅自设置路障。七,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挖掘公路,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 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十二条、修建穿 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十三条。在公路上不得任意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确需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 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规划的要求设计,修建 并保证公路排水畅通,对不按要求施工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停工。第十四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 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桥梁或者隧道内行驶 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领取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在指定路线 时间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单位和个人超限运输。需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十七条。禁止在国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 在省道和主要县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的,必须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指定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 第十八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进行爆破,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 采石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 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除前款规定外 在公路附近从事可能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的活动,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接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十九条。对国道 省道和主要县道穿越城镇的路段,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要求作出改线规划、规划方案经省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在未完成改线工程前。原穿镇公路不得进行改建,第二十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收费设施 示警桩.测桩.隔离护栏等公路设施,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类非公路标牌,标志 必须符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设置的非公路标牌.标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进行制止和清理、公路标志、标线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统一设置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公路用地上的花草树木、不得任意砍伐。毁坏,确需更新砍伐的 应当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禁止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路肩上行驶和停车.第二十三条,利用贷款。集资,合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指定地点设置车辆通行收费站,机动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服从管理.并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 发现公路路产被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理公路路产赔偿事宜、第二十五条.改建。扩建公路以及进行公路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遵守公路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保障车辆安全 畅通.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函告当地公安机关制定交通管理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路新建 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的原路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 原路产在建筑控制区以外需要改变用途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需改变用途的 其路产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二.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扩建 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收费的,原路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价纳入投资 工程竣工后,仍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的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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