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十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棚屋,摊点。市场 维修场,停车场 洗车场,加油站及其他类似设施、二,采矿,取土。挖砂 沤肥 烧窑,制坯。烧荒,挖沟引水。晒物,种植农作物及其他类似作业。三.排放污水 倾倒垃圾。废土.堆放物品,四,填塞 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五.车辆装载货物触地行驶或者抛,撒 滴、漏,六、擅自设置路障、七,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 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十二条、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所修建 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 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十三条。在公路上不得任意增设交叉道口 接道接坡 确需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的 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规划的要求设计,修建。并保证公路排水畅通,对不按要求施工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停工 第十四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 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桥梁或者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领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指定路线,时间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 单位和个人超限运输 需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十七条。禁止在国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 在省道和主要县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的.必须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指定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第十八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 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进行爆破,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采石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 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除前款规定外.在公路附近从事可能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的活动,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接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监管,第十九条 对国道.省道和主要县道穿越城镇的路段 当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要求作出改线规划、规划方案经省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在未完成改线工程前.原穿镇公路不得进行改建.第二十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公路交通标志.标线 收费设施 示警桩、测桩、隔离护栏等公路设施.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类非公路标牌。标志,必须符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设置的非公路标牌,标志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进行制止和清理,公路标志.标线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统一设置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公路用地上的花草树木。不得任意砍伐、毁坏。确需更新砍伐的 应当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禁止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路肩上行驶和停车 第二十三条,利用贷款 集资,合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指定地点设置车辆通行收费站、机动车辆通过收费站时 应当服从管理,并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发现公路路产被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理公路路产赔偿事宜。第二十五条、改建 扩建公路以及进行公路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遵守公路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保障车辆安全 畅通,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函告当地公安机关制定交通管理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监督.第二十六条,公路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的原路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原路产在建筑控制区以外需要改变用途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需改变用途的,其路产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二、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收费的,原路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价纳入投资.工程竣工后 仍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的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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