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对涂改,伪造.变造.非法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申请人提交错误 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房屋登记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第八十六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责范围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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