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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预告登记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的,二。房屋所有权转让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九条,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第七十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房屋平面图。第七十一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四,房屋所有权证、五,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的约定,第七十二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颁发预告登记证明。第七十三条,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对预告登记的房屋进行处分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第七十四条、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在办理相应房屋登记时。应一并申请注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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