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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十七条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对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商品房,该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第二十八条。在宅基地或者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房屋测绘报告。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证明,第二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对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只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第二节,转移登记 第三十条,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赠与 互换,二。继承、接受遗赠、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破产。四.划拨.五。房屋分割。合并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 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外.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一。买卖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买卖的房屋为住宅楼.商住楼的.按国家规定须缴纳公用部位维修基金的,还应当提交公用部位维修基金凭证.二、赠与。互换的,提交相关的书面合同和完税凭证。三.继承。接受遗赠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接受遗赠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破产的法律文件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完税凭证,五,划拨的,提交批准划拨的文件、六.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协议、七。以房屋出资入股的。提交出资入股的有关法律文件和完税凭证,八、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书和完税凭证.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三 项规定提交除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就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登记.第三十二条.对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五,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按照国家规定须纳税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转移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第三十三条.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第三十四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并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第三十五条、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二,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或者房屋部分拆除,焚毁、倒塌致使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 房屋坐落的街道 门牌号发生改变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除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外 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一。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自然人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二。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房屋的,提交房屋测绘报告 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 提交房屋测绘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单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规划核实证明、四 房屋部分拆除 焚毁、倒塌的,提交房屋测绘报告 五.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因公安机关无档案记载无法出具证明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记录应当作为变更登记的材料,第三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并向权利人换发房屋所有权证,第三十九条.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 房屋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节,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经登记的房屋发生灭失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和单位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第四十二条,因房屋拆迁申请注销登记的。拆迁人应当自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拆迁许可证 被拆迁人出具的代为申请房屋注销登记的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第四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并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第四十四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致使房屋所有权灭失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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