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 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燃气设施 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四、燃气器具 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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