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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 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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