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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 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 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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