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六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 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 七、八,项规定的条件,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 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五条.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 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