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 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第十条.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 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二 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 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三 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三条。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十四条,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 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 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二 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 通行,通风 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