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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 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 是指对建筑物 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 环境卫生.环境保护 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 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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