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装饰装修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