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保障河道及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充分发挥河道及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堤防.水闸。涵闸,水库。机电排灌,涝,站、采矿塌陷区水域。沟渠.机井 塘坝、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第三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管理本市区域内主要行洪河道重点城区段,二,负责管理龙湖排涝站、西流河排涝站 杜庙排灌站、浍楼闸,淮纺闸等、三。负责管理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四 制定 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五 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查。审批市管河道。跨县,区河道,河道的两岸跨县,区或上、下游跨县.区河道边境各10公里的河段、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六,负责管理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水利工程 第五条.县,区河道及水工程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工作,二.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查,审批本行政区域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大中型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负责筹集并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维修,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运行等专项经费.五 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水工程安全与完好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河道及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