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第八条,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一.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护堤地范围指河道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5米。二.水闸 涵闸,船闸,的管理范围为,1 大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5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100米。2.中型闸,过闸流量大于100秒立方米。小于1000秒立方米 上、下游各300米,两端堤防、地段、各30米、3。小型闸、过闸流量小于100秒立方米、上.下游各100米。两端堤防 地段,各20米,三 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其周围移民线。征地线或者调整土地线以下的区域。山区,丘陵地区水库从校核水位线起向外200米至500米为植被保护区 坝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一定范围、1,中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30米至50米,坝背水坡坝脚线外100米至200米.2、小型水库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 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四,泵站的管理范围为厂区 前池 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五,渠道管理范围为总干渠背水坡坡脚外5米至30米、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至5米、或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六,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管理范围、封闭式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为沟口外4米至6米.开敞式城市防洪排涝主干工程为沟口外6米至10米,第九条、河道,水库、塌陷区及水工程管理蓝线,按照.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淮北市防洪除涝规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核发证照时、凡涉及到河道及水工程蓝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方可办理有关证件。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防洪排涝工程 必须符合河,湖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防洪排涝的要求 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新工业区,新住宅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建成以前.不得任意损坏。堵塞,填毁原有的防洪,排涝水系 第十二条,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未铺路面的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戗台或者护堤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要求施工、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工程状况提出车辆限制通行的要求 因维护不善等原因影响水工程安全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暂停通车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国有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 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实行有偿使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第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扩建 改建 拆除或者损毁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 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费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第十五条.在依法制定国有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 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没有制定管理方案的.不得立项 水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设施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水工程管理单位时.必须同时移交水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书。水工程建设档案以及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文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工程管理权限。定期对水工程进行安全检查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确定管理主体。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 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作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二 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三、在堤身 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电站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 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四 向水库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五、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六 擅自在河道、湖泊,塌陷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七。其他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 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 打井.采石 取土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