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 模范遵守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保护、管理河道及水工程成绩显著的,二,在防汛抢险斗争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三 向危害河道及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河道及水工程有功的 四 保护水资源.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降低工农业生产成本成绩显著的、五。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六 钻研工程管理科学技术,有重大革新或创造发明的。七.积极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厉行节约。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二、不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的。三 发现破坏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的。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五,不按规定使用经营收益的,六 其他不履行水工程管理职责行为,第三十三条、阻挠、殴打依法执行任务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员的 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 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