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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与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模范遵守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保护,管理河道及水工程成绩显著的.二.在防汛抢险斗争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向危害河道及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河道及水工程有功的,四 保护水资源、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降低工农业生产成本成绩显著的、五,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六。钻研工程管理科学技术,有重大革新或创造发明的.七。积极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厉行节约 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成绩显著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二,不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的。三,发现破坏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的、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五。不按规定使用经营收益的、六,其他不履行水工程管理职责行为 第三十三条。阻挠。殴打依法执行任务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员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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