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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与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模范遵守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保护 管理河道及水工程成绩显著的,二 在防汛抢险斗争中 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向危害河道及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河道及水工程有功的、四,保护水资源,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降低工农业生产成本成绩显著的,五、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六 钻研工程管理科学技术,有重大革新或创造发明的 七 积极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厉行节约 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成绩显著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二。不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的。三,发现破坏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的.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五 不按规定使用经营收益的 六,其他不履行水工程管理职责行为 第三十三条、阻挠,殴打依法执行任务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员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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