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模范遵守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办法 保护,管理河道及水工程成绩显著的,二,在防汛抢险斗争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三,向危害河道及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河道及水工程有功的 四 保护水资源,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降低工农业生产成本成绩显著的 五 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六、钻研工程管理科学技术 有重大革新或创造发明的.七。积极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厉行节约.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 二.不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的,三 发现破坏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的、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五 不按规定使用经营收益的,六,其他不履行水工程管理职责行为.第三十三条.阻挠,殴打依法执行任务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员的 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