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奖励与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模范遵守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保护。管理河道及水工程成绩显著的,二,在防汛抢险斗争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三.向危害河道及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河道及水工程有功的、四 保护水资源,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降低工农业生产成本成绩显著的 五。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六。钻研工程管理科学技术,有重大革新或创造发明的,七,积极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厉行节约.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成绩显著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二、不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的.三 发现破坏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的.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五 不按规定使用经营收益的、六,其他不履行水工程管理职责行为,第三十三条 阻挠.殴打依法执行任务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员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对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