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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与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模范遵守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保护。管理河道及水工程成绩显著的.二,在防汛抢险斗争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三,向危害河道及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河道及水工程有功的,四,保护水资源 执行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降低工农业生产成本成绩显著的、五、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六 钻研工程管理科学技术,有重大革新或创造发明的,七,积极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厉行节约、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成绩显著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二 不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的。三 发现破坏水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的、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五。不按规定使用经营收益的,六。其他不履行水工程管理职责行为。第三十三条,阻挠.殴打依法执行任务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员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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