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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本市区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和市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分别保管保险专项资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 市燃气管理部门定期将保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委员会报告,第十七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将上一年度企业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费和燃气用户燃气事故保险费缴纳情况向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燃气事故保险承保公司,应当于每半年向委员会提交事故理赔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十九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上年保险专项资金的收取,支付以及结存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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