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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专项资金的管理第九条,保险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本市区管道燃气用户以购买或实际消费气量为准。按0,05元 m3标准,在气价外交纳保险费,二,本市区瓶装燃气用户购买液化石油气交纳保险费.具体标准为、YSP 50型4元、瓶.YSP 15型.YSP.10型.YSP,5型均为1元、瓶.三,本市区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按保险总额不低于400万元标准缴纳燃气事故企业责任保险费、四.政府投入、五、保险专项资金孳息。第十条.保险专项资金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险专项资金出现抗风险能力严重不足时、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按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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