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稳定 构建和谐社会.保护燃气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结合株洲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在株洲市城区.以下简称本市区 燃气用户,含瓶装燃气经营性。非经营性用户,管道燃气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不含工业和车用用户 以下类同,实施燃气事故保险以及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事故保险是指保险专项资金依照本规定对本市区燃气用户因燃气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保险的活动、第四条。燃气事故保险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与用户参与、有效防范、共同保障.和谐共建以及公开。及时 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推动燃气事故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支持,监督保险专项资金的正常运转。市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区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缴纳保险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管道和瓶装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负责每年为本市区燃气用户提供年度总额不低于400万元的燃气事故企业责任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负责代收本市区燃气用户燃气事故保险费。提供其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受本市区燃气用户集中委托。负责与保险公司签订燃气用户燃气事故的保险整体合同,第六条,市燃气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燃气事故救助机制,市区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充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