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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管理监督机构第七条。设立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燃气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法制,物价.安监,燃气管理等部门相关人员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燃气办。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保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二。协调 研究保险专项资金运作的有关工作、三 审核保险合同内容,条款。并监督实施,四.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其他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五 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向社会公布保险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六,本规定所列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区燃气用户燃气事故保险的主管部门、市燃气办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保险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二 负责保险专项资金的收缴。拨付,三,负责督促市区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受理燃气居民用户赔付申请,四,定期向委员会报告保险专项资金收支情况。五。制定与本规定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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