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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管理监督机构第七条,设立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燃气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法制.物价 安监,燃气管理等部门相关人员担任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燃气办 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履行以下职责,一 监督保险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二。协调。研究保险专项资金运作的有关工作,三.审核保险合同内容.条款。并监督实施,四,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其他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保险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六 本规定所列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区燃气用户燃气事故保险的主管部门。市燃气办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保险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保险专项资金的收缴,拨付,三.负责督促市区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受理燃气居民用户赔付申请.四、定期向委员会报告保险专项资金收支情况,五,制定与本规定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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