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 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科学决策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2008年。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 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具体包括下列项目 一、全部使用本级或者上级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或者财政性资金在项目总投资中占50.以上。或政府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二.使用政府借贷资金的项目,政府。含高新区、示范区,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价款收益等政府资源和财政收入进行融资的公益性项目,三,政府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项目,四 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组织投资的项目、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的原则、有计划地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第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投资来源是县级或者主要是县级财政的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的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市本级或者主要是市本级财政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中央或省财政投资为主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一、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含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工程结算审计、对投资额小于1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进行内部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 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抽审、二,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决算审计,三.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 学校、医院等工程 有重点地开展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第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列入财政预算、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服务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