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一条,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预算失控和重大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建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一。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二、工程结算中多付工程款项的,建设单位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回的 三。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经审计机关制止未能按期收回的、四 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不配合审计机关依法收缴的.五,对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故意少算或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三 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决,结、算审计过程中发现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办理设计变更的审核。施工现场的签证 工程质量的检查,工程付款的签证等事项时。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监理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 2008,39号、规定和危害性的轻重.列入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不良行为记录,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必须加强对审计人员以及聘用的专业人员的监督。审计人员以及聘用的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三 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五。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六.违犯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审计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请裁决。该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 有关单位或个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该级人民政府裁决。且不履行审计决定的,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