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审计要求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在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问题,审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监督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联合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 核准.时应将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结 算评审 评审结论应当自竣工决、结 算评审后7日内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 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时.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组织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 专业人员的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个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单位,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未经审计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其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