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的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 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责任和管理经费 含渡工基本工资及渡船年检 渡工培训,水上救护与设施添置、渡口视频监控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等费用,二,制定本县.市,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坚持奖罚兑现、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管理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督促其履行管理职责,三。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会议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乡镇船舶和渡口进行安全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贯彻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发现安全隐患立即予以消除,四 负责本县,市,区内渡口设施和客。渡船建设,维修,更新改造的统筹规划和资金筹措及县,市.区港口区域外码头建设审批 五 依法取缔无证照乡镇船舶,非法渡口和无证修造船舶厂,点。六 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七 建立健全辖区内以安全管理为核心 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职责明晰的乡镇船舶管理网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八,组织制定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预控.应急救援和指挥机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的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法规 开展安全检查 纠正违章行为 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人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规章和规定并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二、建立乡镇船舶和渡口档案并实施有效管理,三 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在船舶数量较多的区域内组建船舶安全联组.渡运小组、建立安全例会 安全检查 学生渡运交接.客 渡 船签单发航。隐患整改,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健全乡镇船舶和渡口管理档案和台帐并组织实施,四。督促船舶所有人向海事监督机关 船舶检验机关办理有关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手续,并取得相关船舶证书.五、组织,督促船员参加培训并向海事监督机关申请考试,发证并取得持证船员任职资格。对已取得,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督促其在有效期内进行审验,六、负责本辖区内乡镇船舶的新建,改建和新增运力的审核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按有关规定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七。维护客。渡运秩序 对学生集中过渡.赶集。庙会,重大节假日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群众性活动。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渡口有专人轮流值班。制止超员超载,确保安全。督促并检查落实船舶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八,负责农用船登记和管理,制止农用船参与客 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制止渔船参与客 渡运,九、负责对本辖区内浮桥,索桥的安全管理。十。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按照船舶检验机关的规定。申请办理。船舶修造技术许可证,从事认可范围内的船舶修造业务 十一,协助海事监督机关调查处理乡镇船舶和渡口水上交通事故,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的管理职责、一。有船的村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设立专干,建立管理台帐、履行工作职责 二,加强村民,社区居民 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制定村规民约、督促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船员遵守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定、三 与船舶所有人签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督促落实,四 根据上级要求和本村实际,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五,负责所在地船舶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制止船员无证渡运及违章超载和冒险渡运,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赶集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六、督促和组织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按规定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变更等证照审批手续、组织船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安全和技术培训,第七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二。指导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乡镇船舶 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三 适时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发现隐患及时向县 市、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消除隐患.四,负责组织乡镇,街道。船舶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五 参加水上抢险和事故处理工作.六 负责县,市,区渡口、浮桥、设置,迁移 撤除的审核工作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船舶技术规范 切实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船舶技术监督主管机关的国家监察职能.二、按权限负责乡镇船舶登记 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工作.三。开展乡镇船舶,渡口现场监督和查处违法行为.向县,市,区、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情况及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四,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五 负责对乡镇。街道 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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