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所有人和经营人第九条、乡镇船舶所有人及其经营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乡镇船舶的管理规定。第十条.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对其所经营和使用的船舶 水上设施安全负直接责任.并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和适航状态。二、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和普通船员 并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三 按规定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四.按照规定办理船舶修建,改建,新增的审批手续和船舶检验.登记手续.五,禁止船舶带病运行。严禁船舶超员超载,严禁。三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上客船、做到不酒后开船。疲劳驾驶.不冒险.违章航行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服从管理、水库,园林 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业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除接受旅游部门的管理外.还必须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海事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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