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排筏,渡口和水上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 含渡工、下同,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由乡镇船舶和渡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两级政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并对其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乡镇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原则,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水务,农业,渔业、建设。旅游、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和管理区域内的相关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海事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船舶和渡口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具体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所经营和使用的船舶 设施的安全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