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船舶、渡口安全保障第十一条,乡镇船舶进行水上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船舶检验机关检验,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 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四、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乡镇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险。五、乡。镇,客.渡船在船舶醒目处标明乘客定额人数,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制度。渡运时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运,六,海事监督.船舶检验机关认为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其他条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应经海事监督机关考试 持有合格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非机动船舶的驾长、渡工.应持有合格证书,第十三条.乡镇货运船舶不得装载危险货物 第十四条,利用船舶。排筏进行游览等经营活动或者在通航水域设置水上娱乐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经海事监督机关审核。划定停泊地点和游览水域 第十五条。船舶不得超载.超高运输,非客船不得载客,禁止无证船舶航行 禁止冒险航行。禁止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上活动,第十六条,乡镇渡口,索桥,浮桥的设置。迁移和撤除必须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经当地海事监督机构审查.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跨县,市,区设置,迁移和撤除渡口.索桥,浮桥。由渡口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除渡口,含索桥。浮桥、未经审核批准、任何船舶 索桥、浮桥不得渡运 通行除两轮摩托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渡口上下各500米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功能的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 特别是库区。内设置妨碍航行安全的设施,拦网.网箱养殖等,第十七条。乡镇渡口,含索桥,浮桥,实行 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 的安全管理机制,第十八条.乡镇渡口,含索桥,浮桥。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 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必须设置安全管理警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