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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船舶,渡口安全保障第十一条,乡镇船舶进行水上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经船舶检验机关检验,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 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四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乡镇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险、五,乡。镇,客.渡船在船舶醒目处标明乘客定额人数、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制度、渡运时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运,六,海事监督、船舶检验机关认为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其他条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 轮机员应经海事监督机关考试。持有合格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非机动船舶的驾长、渡工,应持有合格证书。第十三条.乡镇货运船舶不得装载危险货物,第十四条,利用船舶,排筏进行游览等经营活动或者在通航水域设置水上娱乐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经海事监督机关审核、划定停泊地点和游览水域。第十五条,船舶不得超载,超高运输、非客船不得载客 禁止无证船舶航行,禁止冒险航行、禁止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上活动 第十六条,乡镇渡口 索桥、浮桥的设置 迁移和撤除必须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经当地海事监督机构审查 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县、市,区设置、迁移和撤除渡口,索桥 浮桥、由渡口所在县,市 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除渡口.含索桥,浮桥 未经审核批准 任何船舶.索桥.浮桥不得渡运,通行除两轮摩托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渡口上下各500米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功能的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特别是库区.内设置妨碍航行安全的设施 拦网 网箱养殖等.第十七条、乡镇渡口 含索桥。浮桥,实行 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第十八条.乡镇渡口,含索桥、浮桥。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 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 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必须设置安全管理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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