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船舶、渡口安全保障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进行水上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船舶检验机关检验.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 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四,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乡镇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险,五。乡.镇,客、渡船在船舶醒目处标明乘客定额人数,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制度.渡运时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 渡口应当停运.六。海事监督,船舶检验机关认为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其他条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应经海事监督机关考试.持有合格的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非机动船舶的驾长。渡工。应持有合格证书,第十三条。乡镇货运船舶不得装载危险货物 第十四条 利用船舶,排筏进行游览等经营活动或者在通航水域设置水上娱乐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经海事监督机关审核,划定停泊地点和游览水域,第十五条,船舶不得超载。超高运输 非客船不得载客,禁止无证船舶航行 禁止冒险航行、禁止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上活动,第十六条,乡镇渡口,索桥 浮桥的设置、迁移和撤除必须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经当地海事监督机构审查,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跨县,市 区设置、迁移和撤除渡口 索桥。浮桥,由渡口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 撤除渡口、含索桥,浮桥,未经审核批准、任何船舶 索桥、浮桥不得渡运 通行除两轮摩托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 渡口上下各500米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功能的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特别是库区,内设置妨碍航行安全的设施 拦网,网箱养殖等.第十七条、乡镇渡口.含索桥,浮桥,实行.谁所有 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第十八条、乡镇渡口.含索桥,浮桥,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 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必须设置安全管理警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