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船舶,渡口安全保障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进行水上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船舶检验机关检验。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 四。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乡镇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险 五、乡,镇,客,渡船在船舶醒目处标明乘客定额人数,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 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制度。渡运时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运 六、海事监督.船舶检验机关认为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其他条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 轮机员应经海事监督机关考试,持有合格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非机动船舶的驾长,渡工 应持有合格证书,第十三条.乡镇货运船舶不得装载危险货物,第十四条 利用船舶、排筏进行游览等经营活动或者在通航水域设置水上娱乐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经海事监督机关审核,划定停泊地点和游览水域、第十五条。船舶不得超载 超高运输。非客船不得载客.禁止无证船舶航行,禁止冒险航行、禁止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上活动、第十六条。乡镇渡口,索桥,浮桥的设置、迁移和撤除必须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经当地海事监督机构审查,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跨县 市、区设置,迁移和撤除渡口、索桥、浮桥 由渡口所在县。市 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除渡口。含索桥,浮桥,未经审核批准.任何船舶.索桥、浮桥不得渡运。通行除两轮摩托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渡口上下各500米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功能的渡口 不得在通航水域,特别是库区,内设置妨碍航行安全的设施,拦网。网箱养殖等。第十七条,乡镇渡口.含索桥,浮桥、实行 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第十八条.乡镇渡口.含索桥,浮桥.必须设立永久性 渡口守则 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 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必须设置安全管理警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