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船舶。渡口安全保障第十一条、乡镇船舶进行水上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经船舶检验机关检验,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四.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乡镇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险,五,乡、镇 客.渡船在船舶醒目处标明乘客定额人数、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 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制度,渡运时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 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运.六 海事监督,船舶检验机关认为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其他条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 驾驶员、轮机员应经海事监督机关考试.持有合格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非机动船舶的驾长,渡工 应持有合格证书,第十三条。乡镇货运船舶不得装载危险货物。第十四条,利用船舶。排筏进行游览等经营活动或者在通航水域设置水上娱乐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经海事监督机关审核,划定停泊地点和游览水域 第十五条、船舶不得超载,超高运输。非客船不得载客 禁止无证船舶航行。禁止冒险航行,禁止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上活动 第十六条,乡镇渡口.索桥,浮桥的设置、迁移和撤除必须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经当地海事监督机构审查、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跨县,市,区设置、迁移和撤除渡口,索桥。浮桥 由渡口所在县 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除渡口,含索桥、浮桥、未经审核批准,任何船舶,索桥,浮桥不得渡运。通行除两轮摩托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渡口上下各500米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功能的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特别是库区、内设置妨碍航行安全的设施、拦网,网箱养殖等、第十七条、乡镇渡口.含索桥,浮桥、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第十八条。乡镇渡口、含索桥、浮桥.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 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必须设置安全管理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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