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船舶.渡口安全保障第十一条。乡镇船舶进行水上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船舶检验机关检验、持有有效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按国家规定配备持有合格职务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 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四。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乡镇船舶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险 五,乡,镇。客。渡船在船舶醒目处标明乘客定额人数。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 市 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 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制度 渡运时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风 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运,六。海事监督,船舶检验机关认为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其他条件。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机动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应经海事监督机关考试 持有合格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非机动船舶的驾长 渡工,应持有合格证书,第十三条、乡镇货运船舶不得装载危险货物,第十四条、利用船舶。排筏进行游览等经营活动或者在通航水域设置水上娱乐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并经海事监督机关审核.划定停泊地点和游览水域、第十五条 船舶不得超载,超高运输,非客船不得载客,禁止无证船舶航行、禁止冒险航行,禁止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上活动,第十六条。乡镇渡口,索桥。浮桥的设置.迁移和撤除必须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经当地海事监督机构审查,县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跨县。市.区设置 迁移和撤除渡口,索桥.浮桥,由渡口所在县 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除渡口。含索桥、浮桥、未经审核批准,任何船舶.索桥。浮桥不得渡运,通行除两轮摩托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渡口上下各500米范围内,不得重复设置同类功能的渡口、不得在通航水域,特别是库区。内设置妨碍航行安全的设施,拦网.网箱养殖等 第十七条.乡镇渡口,含索桥 浮桥、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第十八条。乡镇渡口、含索桥,浮桥。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 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必须设置安全管理警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