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 电表间。管道井.电梯井 电梯前庭,锅炉房 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 楼板.屋顶等.室外墙面等部位,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 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 各种线路。水箱.水泵,电梯,锅炉.发电机,配电系统。中央空调、供暖管道 防盗门 楼宇对讲系统。邮政信报箱.群,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 以及道路、场地.喷泉 雕塑,小品、桌。椅,凳 绿地、花草树木。照明路灯 文化体育器械,包括各种体育器械。宣传栏。广播及背景音乐设施等,连接房屋内部的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窖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电间及小区门楼 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售电售水系统等设施、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工作 负责市本级及娄星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县级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