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受让方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交存额30,的、受让方应当在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时按照规定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三十五条、房屋灭失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前的代管期间。业主委员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后的自主管理期间、应当每年与专户管理银行至少核对1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 第三十七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定期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 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业主可通过网络等方式查询和核对本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计息等信息、第三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业主委员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应当每年至少1次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 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第三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前代管期间的管理和使用 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经业主大会投票通过、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审计监督费用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四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四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四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逐步规范和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