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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项目绩效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对项目的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 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的专项审计行为,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进行项目绩效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第三十六条 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一,经济性 包括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核准.招标 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 可研。招投标 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 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 环境效益.生态效益 社会效益情况、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时,评估.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行性、投资管理。资金使用,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审计评价 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绩效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认为应当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的,可以在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的基础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或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进行改进,提高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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