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采购。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四 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采取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的资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第四条。审计机关按审计管辖权限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投资来源是市本级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级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区。县,市 级的或者主要是区,县 市.级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市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审计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协助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证据.第六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一。审计机关按照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的原则 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前期审计.项目决算审计或者项目绩效审计、二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对部分投资额较小的零星工程.由建设单位报审计机关同意后可自行组织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抽审。三 对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跟踪审计。四 对按规定应组织施工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机关对投标控制价上限值进行审计,五.对政府投资领域的重要或共性的事项,审计机关可以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处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八条。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核准,时将项目计划文件同时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联合机制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计划批准后,应及时抄送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应当按经批准的审计计划进行,第十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执行、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性文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提出复核.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问题,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取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专业机构协助 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