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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跟踪审计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跟踪审计,指审计机关对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影响工程造价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项目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八条.实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计内容 三。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费标准,五。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有关项目结算审计,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实施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材料价格、设备采购价格、设计变更等.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审计机关、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作出审计评价或提出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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