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项目决算审计第三十一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项目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完成后.审计机关应及时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建设,施工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二条、项目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 侵占 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 分配。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八.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项目决算审计、应当自被审计单位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相关资料送审之日起六十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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