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七章 验收管理第六十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 第六十一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交通厅 省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局备案.第六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第六十三条.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 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