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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验收管理第六十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 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第六十一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 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局备案、第六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第六十三条、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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