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验收管理第六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第六十一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 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交通厅 省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局备案。第六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第六十三条,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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