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验收管理第六十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第六十一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 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局备案,第六十二条。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第六十三条、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 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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