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其它规定第四十七条、综合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第四十八条.执法人员对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盖章.对暂扣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暂扣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四十九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若干罚款规定的,只能按其中最重一项规定进行罚款 不得重复罚款 但种类不同的处罚除外。第五十条、综合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 需作技术鉴定的,需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五十一条 综合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 需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在查处后及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综合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作赔偿的,应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赔偿标准、由综合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及赔偿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赔偿金及有关资料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第五十三条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十四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对必须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非执行公务时不得着装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 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不出具罚没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五十六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综合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五十七条 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执法程序执法、其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须经综合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五十八条,上级综合执法机关对下级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发现对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查处或直接查处、发现下级综合执法机关查处有错误的.可责令其进行改正或直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上级综合执法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指挥和调动下级综合执法机关集中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案件的类型将处罚决定书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综合执法机关备案,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综合执法机关处罚不当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把意见反馈给综合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机关未予纠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监督纠正,第六十条。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六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听证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综合执法机关申请听证。由该综合执法机关或者该综合执法机关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第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综合执法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第六十三条 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由长沙市公安局城市管理支队依法处理。第六十四条 市,区综合执法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公民对执法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综合执法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举报,综合执法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第六十五条、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