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水、乱扔果皮 纸屑 饭盒,烟头等废弃物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鸣放鞭炮或者丢撤冥纸产生纸屑影响环境卫生的 处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涂写、刻画以及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清除的,暂停其用于违法活动的通讯工具的使用。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数量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清运和处理垃圾,渣土。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运输散装,流体货物或垃圾撒漏飞扬或车轮带泥污染道路.影响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 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 架设电杆。开挖维修道路.修整树本花草。疏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不及时清除余 淤,泥、枝叶 渣土 堆物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未当即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损坏各类环境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的、一律收缴经营工具 并对洗车经营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占用道路清洗车辆的,并对被洗车辆驾驶员处100元罚款 第十四条.擅自设置牲畜屠宰点的.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强制拆除。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禁止临街违章搭棚,含雨阳棚 违者一律拆除、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临街建、构、筑物、设施和道路两旁的棚架 遮阳、雨、布 檐篷等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标语牌.路牌 画廊、橱窗、宣传画等.残破或者内容过时未及时更换,维修,拆除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和使用过期的垃圾运输处理许可证的、处500元罚款.第十八条,医疗垃圾未运往指定地点或混入其它垃圾中。未引起疾病传播或环境污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疾病传播或环境污染的 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九条,运输和处理建筑垃圾,工程余土的单位.未按规定领取垃圾运输处理许可证 随意运输处理垃圾的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