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违法建设工程是指,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外形,色调.高度等进行建设的,三 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四 越权批准或者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第二十一条、对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应立即制止或责令改正,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强行停止施工或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对违法临时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城市违法建设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一.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二 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构成污染威胁的,三,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四,影响城市风景旅游区环境以及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的,五.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六、妨碍机场,铁路正常运行的,七、影响城市电讯广播电视通道的,八。影响城市消防安全 防洪,排水、国防设施的 九。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规范要求,认为应在规划控制红线以内退让间距 而没有退让或退让不够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第二十四条。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