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市政道路管理方面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车辆的,可锁定机动车车轮、并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道路 设施损坏的 应予赔偿。第四十四条.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不按规定停放的,处5元罚款或警告。第四十五条。在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 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它设施的。二 擅自占道作业.插竖标牌 拉线栽杆的 三、损坏道路和桥梁分隔栏杆。道路标牌等设施的 四。挖砂 取土及有碍道路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五,在桥梁两端桥头,栏杆规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六,堵塞排水设施的 七。覆盖、损毁,侵占检查井 泄水井盖板的。八。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场的排水设施的,九,在供水.供气 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管线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三,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四.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备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