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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市政道路管理方面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车辆的、可锁定机动车车轮。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应予赔偿,第四十四条 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不按规定停放的,处5元罚款或警告,第四十五条、在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 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它设施的.二、擅自占道作业.插竖标牌、拉线栽杆的,三、损坏道路和桥梁分隔栏杆,道路标牌等设施的.四,挖砂.取土及有碍道路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五、在桥梁两端桥头.栏杆规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六。堵塞排水设施的.七、覆盖 损毁 侵占检查井、泄水井盖板的、八 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场的排水设施的,九.在供水,供气.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管线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的 三。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四,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备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 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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