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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第二十五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二十六条、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擅自砍伐树木的 责令补栽。处被砍伐树木价值的3至5倍罚款 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第二十八条,以树木作支撑物,就树搭棚或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划、缠铁丝及其他损伤.损坏树木的 责令停止损害、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损伤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按该古树名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处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章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市公园内 包括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麓山景区.的。仍由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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