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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第二十五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退还的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予赔偿,第二十六条、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 并可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擅自砍伐树木的 责令补栽.处被砍伐树木价值的3至5倍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第二十八条,以树木作支撑物,就树搭棚或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划.缠铁丝及其他损伤,损坏树木的,责令停止损害、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损伤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 责令按该古树名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处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章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市公园内.包括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麓山景区,的、仍由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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