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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第二十五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退还的 责令限期退还 恢复原状。并可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损坏草坪 花坛,绿篱,绿带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擅自砍伐树木的 责令补栽,处被砍伐树木价值的3至5倍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第二十八条、以树木作支撑物 就树搭棚或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划.缠铁丝及其他损伤。损坏树木的.责令停止损害、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损伤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按该古树名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处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章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市公园内.包括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麓山景区,的,仍由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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