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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第二十五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 恢复原状、并可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二十六条,损坏草坪 花坛、绿篱 绿带的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处被砍伐树木价值的3至5倍罚款 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二十八条,以树木作支撑物,就树搭棚或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划,缠铁丝及其他损伤 损坏树木的 责令停止损害。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损伤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按该古树名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处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章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市公园内。包括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麓山景区。的,仍由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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