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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激励措施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一,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标准制定,二。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三 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四 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节能项目的推广。五、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 六 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 培训 奖励,七。其他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 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第三十四条,生产或者采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第三十五条 在实施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对属于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减免。第三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予以扶持、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示范工程等民用建筑节能项目 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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