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 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 采取节能措施.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四条。民用建筑节能以城镇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采取扶持、奖励等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和民用建筑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广播,电视。报纸 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公民应当增强节能意识。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