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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文物收藏与文物市场管理,第三十六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方式收藏文物.其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但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除外,鼓励文物收藏者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第三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卖给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收购单位,严禁倒卖谋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第三十八条 文物购销须由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购销业务,第三十九条,市文物局应会同市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控和管理,市公安局、工商局和司法机关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应当在结案后及时移交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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