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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第十七条,本市辖区内地下埋藏的一切文物和在生产建设中出土的一切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据为己有,第十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勘探和非法发掘.第十九条、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市文物局组织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第二十条,需要配合基本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由市文物局向省文物行政部门履行报批手续,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有自然破坏的危险.急需对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进行抢救性发掘的、可由市文物局按法定程序向省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告,由市文物局先行组织发掘.同时补办有关批准手续.第二十一条.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二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市文物局。市文物局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市文物局可以报请市政府通知市公安局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省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私分或哄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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